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规范学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与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师范大学社会主义学院(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挂靠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由党外代表人士担任。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拟定教学培训计划和方案,规范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形式,督促检查教学活动,确保培训质量;
(三)加强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建设;
(四)研究决定社会主义学院日常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内设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办学培训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其成员由党委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
第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对象:
(一)学校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党外代表人士;
(二)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班子成员;
(三)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骨干成员;
(四)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青年成员;
(五)学校各民主党派新成员;
(六)学校各二级基层党组织书记、统战委员及党委统战部工作人员等统战干部;
(七)其他学员。
第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目标: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
(四)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
(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相关的其他课程;
(六)民主党派组织建设、作用发挥、能力提升等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由学校从事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组成,并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校外党政领导、民主党派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聘请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熟悉和掌握新时代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熟悉和掌握学术前沿动态;
(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敬业精神,学风严谨,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四)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与学校党委党校加强协调,在课程安排上密切沟通,做好师资共享,确保教育培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统筹落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党外代表人士及其后备人选队伍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工作部署,拟定的培训计划报经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采取自学、专题讲授、讨论、参观考察、主题实践等方式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主动与中央、省、市社会主义学院对接,推进统战理论研究合作,整合优化相关资源,开展统战理论与政策研究,为提高学校党建水平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八条 入学与考勤
(一)根据统战工作需要和学校党委要求,每期学员由党委统战部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
(二)学员自当期培训开始后接受考勤,考勤由社会主义学院负责,报党委统战部备案;
(三)学员参加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取消学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习与管理
(一) 各班次应当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各班次应当成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 学员要珍惜培训机会,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内容;
(四) 学员要准时到课,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培训效果;
(五) 学员要积极参与培训期间的集体参观考察活动,并服从统一安排,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二十条 考核与结业
(一)考核内容包括学员学习情况、参训期间表现、出勤情况及学习心得撰写等;
(二)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社会主义学院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请假缺课的,必须补修相关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后,再予补发证书。
(三)学员在社会主义学院的学习经历,作为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的讲课、往返交通、住宿等工作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等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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